(2015)大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成某某、吴某某(2013)荔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为45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4)大执字第00153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5年元月4日权利人申请执行14050元,本案恢复立案执行。现已按权利人请求的数额14050元执行完毕,且权利人已经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本永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