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高科电脑有限公司与缙云县智信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缙云县智信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缙云县高科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智信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首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缙云县高科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上诉人缙云县智信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缙云县高科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