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牛勇与李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勇,李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牛勇。委托代理人余小朝,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勇与被告李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