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玉振与李昱辉、孟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王玉振,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李昱辉,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孟娜,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盛,菏泽开发国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伟,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原告王玉振与被告李昱辉、孟娜、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振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昱辉、孟娜、吴志伟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玉振负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