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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34号原告武汉市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南湖村46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松,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武汉万科金色家园1座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兴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武汉市兴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倩雯速录员 王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