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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刑初字第44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爱成,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武冈市。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刘雪飞,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高开良,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九标,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许云生,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艳苹,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洪岩(又名王岩),女,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爱成及其辩护人刘雪飞、被告人高开良及其辩护人李洪波、被告人王九标及其辩护人许云生、被告人吕艳苹及其辩护人闫玉国、被告人王洪岩及其辩护人赵谚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8月,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九台市平安市场西门附近,以“看病”为其家人“消灾”的方式,使被害人防备意识减弱,用掉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战某某23900元。2、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德惠市十一道街中央公馆小区门前,以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甲78000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付、黄金转运珠一个(上述物品价值24475元)、银元两块。3、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农安县文化活动中心南侧,以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唐某某4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4、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净月开发区富奥斯坦利小区外,以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胡某某23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爱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爱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开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开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返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九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九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还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艳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艳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还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洪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还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肖爱成找到原来在一起服刑的被告人高开良,提出以能够帮人“看病、消灾”等封建迷信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弊,在防范意识减弱时,伺机采取“掉包”的方法窃取被害人的钱款及贵重物品。被告人高开良又找到被告人吕艳苹、王洪岩、王九标等人。被告人肖爱成向其他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并对实施犯罪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肖爱成负责假扮“算命先生”,被告人王九标负责开车,由被告人吕艳苹、王洪岩与被害人通过聊天方式套取被害人家庭相关信息,被告人高开良负责暗中听取信息并转达给被告人肖爱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4月8月,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九台市平安市场西门附近,以“看病”为其家人“消灾”的方式,使被害人防备意识减弱,用掉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战某某23900元。2、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德惠市十一道街中央公馆小区门前,以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甲78000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付、黄金转运珠一个(上述物品价值24475元)及银元两块。3、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农安县文化活动中心南侧,以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唐某某4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4、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富奥斯坦利小区外,以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胡某某23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王某乙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假借给他人看病消灾过程中,采取掉包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爱成提起犯意,传授犯罪方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开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爱成、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开良、王九标、吕艳苹、王洪岩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爱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高开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三、被告人王九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四、被告人吕艳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五、被告人王洪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