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耿友、刘秀艳等与赵洪、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耿友,农民。原告刘秀艳,农民。原告邢淑焕,农民。原告耿子航,农民。法定代理人邢淑焕,农民。被告赵洪,农民。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伟平,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友、刘秀艳、邢淑焕、耿子航与被告赵志洪、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友、刘秀艳、邢淑焕、耿子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友、刘秀艳、邢淑焕、耿子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耿友、刘秀艳、邢淑焕、耿子航负担。审判长张顺代理审判员陈利人民陪审员吴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田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