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与临安丰庆节能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临安丰庆节能灯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626号原告: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法定代表人:甘贤娟。被告:临安丰庆节能灯厂。法定代表人:鲍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诉被告临安丰庆节能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晓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