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执字第3679号-2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钟善秧与黄宁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善秧,黄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679号-2申请执行人钟善秧,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宁,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关于钟善秧诉黄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黄宁应向钟善秧支付加工费9810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按实际欠款的数额,从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5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善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462.25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黄宁于2014年1月13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钟善秧还款5000元。其后,本院依据(2013)佛城法执字第3679号-1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汽车一辆。除前述财产外,经向本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6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