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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秀英与被上诉人武汉睿博科技清洁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英,武汉睿博科技清洁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英,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新(杨秀英之夫),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冬,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睿博科技清洁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新都国际嘉园c-2-801。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秀英为与被上诉人武汉睿博科技清洁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秀英原系武汉瑞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臣公司)员工,2011年3月30日武汉睿博科技清洁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博科技公司)成立,杨秀英到睿博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杨秀英在睿博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月均工资为1800元。瑞臣公司为杨秀英缴纳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睿博科技公司为杨秀英缴纳了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2014年4月12日,睿博科技公司终止与杨秀英的劳动关系。2014年4月21日,杨秀英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令:1、睿博科技公司向杨秀英支付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7940.28元;2、睿博科技公司为杨秀英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若补缴不成则由睿博科技公司支付杨秀英医疗保险损失4320元。同年4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秀英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作出江劳人仲不字第(2014)第00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杨秀英对此决定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睿博科技公司支付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7940.28元;2、睿博科技公司为杨秀英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若补缴不成则由睿博科技公司支付杨秀英医疗保险损失4320元。另查明,瑞臣公司与睿博科技公司均系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涛。原审法院认为:睿博科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0日,杨秀英在睿博科技公司成立后,到睿博科技公司工作,杨秀英要求睿博科技公司支付其自行缴纳的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7940.28元以及要求睿博科技公司为杨秀英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若补缴不成则支付杨秀英医疗保险损失432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对杨秀英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秀英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费46元由杨秀英负担(已付)。上诉人杨秀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事实与理由:瑞臣公司与睿博科技公司均系黄涛投资设立,经营范围主要均为保洁服务,瑞臣公司2007年7月设立,2013年7月注销,睿博科技公司2011年3月设立。睿博科技公司、瑞臣公司两公司并行期间,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实际办公地点相同,两个单位使用同一批员工,工作内容相同,接受同一管理,黄涛可以随意安排杨秀英在其控制负责的两家公司工作。瑞臣公司注销后杨秀英缴纳的社会保险7940.28元和医疗保险费用应由睿博科技公司承担和缴纳。杨秀英收到睿博科技公司2014年4月12日作出的《员工辞退通知书》载明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履行主管职责,态度差并两次矿工”,并非杨秀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杨秀英与睿博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尚未退休,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睿博科技公司在杨秀英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并未提出终止与杨秀英的劳动关系,睿博科技公司继续用工,杨秀英亦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杨秀英与睿博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瑞臣公司2007年7月设立,2013年7月注销,睿博科技公司2011年3月设立。瑞臣公司与睿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系黄涛,经营范围主要均为保洁服务。睿博科技公司、瑞臣公司两公司并行期间,实际办公地点相同,员工相同,工作内容相同,接受同一管理。杨秀英2007年7月至瑞臣公司工作,其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缴纳社会保险7940.28元。杨秀英至睿博科技公司工作后,瑞臣公司没有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睿博科技公司2014年4月12日以杨秀英“不履行主管职责,态度差并两次矿工”为由辞退杨秀英。至2014年12月22日,杨秀英仍没办理退休手续,杨秀英与睿博科技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睿博科技公司、瑞臣公司均系有限公司。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被上诉人睿博科技公司答辩,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瑞臣公司2007年7月设立,2013年7月注销,瑞臣公司在注销之前应通知或向相关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公告,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后,方可进行公司注销。杨秀英请求支付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7940.28元,系其在瑞臣公司工作期间应由瑞臣公司承担的义务,现杨秀英以瑞臣公司、睿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涛为由,向睿博科技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杨秀英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若补缴不成则由睿博科技公司支付杨秀英医疗保险损失4320元的请求,其该诉讼请求不明,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杨秀英上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胡怡江审判员  周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