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4号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刘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伟,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被告:殷小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海云,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44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0259280.81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231号1栋1层103号商铺的房产(权证号码:C0××95);二、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231号1栋1层104号商铺的房产(权证号码:C0××38);三、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德祥路123号生产科研楼的房产(权证号码:C4××52);四、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德祥路123号宿舍楼的房产(权证号码:C4××53);五、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德祥路123号厂房A的房产(权证号码:C4××59);六、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德祥路123号厂房B的房产(权证号码:C4××56);七、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德祥路123号厂房C的房产(权证号码:C4××55);八、查封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德祥路123号厂房D的房产(权证号码:C4××54);九、查封被告殷小军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与九洲大道交叉处恒隆广场14层10-12号写字楼的房产(权证号码:30××10);十、查封被告殷小军、黄海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8号凤凰花园5栋1208房的房产(权证号码:29××44);十一、查封被告殷小军、黄海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8号凤凰花园5栋2901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4××31);十二、查封被告殷小军、黄海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8号凤凰花园5栋2902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6××63);十三、查封被告殷小军、黄海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银桦路8号1706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5××71);十四、查封被告殷小军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123号海湾花园23栋25-26D的房产(权证号码:C0××80);十五、查封被告殷小军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宏大花园宏涛楼17楼E房及单车房的房产(权证号码:28××87)。以上查封限额以人民币30259280.81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 劲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帆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