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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成清与重庆市逸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沃尔码(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清,重庆市逸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沃尔玛(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702号原告何成清,男,生于1943年3月1日。被告重庆市逸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利国,公司经理。被告沃尔玛(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分店负责人:罗霞,公司经理。地址:达州市通川区中心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清诉被告重庆市逸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沃尔玛(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清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四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