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肖某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某某号某某单元某某楼。被告贺某某,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沿江风光带南段某某。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段非仟代理审判员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