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肖某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某某号某某单元某某楼。被告贺某某,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沿江风光带南段某某。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段非仟代理审判员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