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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长林与袁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林,袁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袁光顺,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杨长林与被执行人袁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宁调确字第00101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宁调确字第00101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天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