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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黄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黄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吴晓东,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黄志远,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东诉被告黄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原告吴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