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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执字第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秀芳、王云辉等与邓洪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芳,王云辉,曹莉莉,王勋,邓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聊东执字第632-3号申请执行人曹秀芳。申请执行人王云辉。申请执行人曹莉莉。申请执行人王勋。被执行人邓洪章。本院(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洪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洪章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洪章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