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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洁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张思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洁,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陈骏娟(系原告母亲),女,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思军,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洁诉被告张思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