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兴梁与汤朝阳、周恒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梁,汤朝阳,周恒玲,戴忠福,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梁。被执行人汤朝阳。被执行人周恒玲。被执行人戴忠福。被执行人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13号中泰国际广场5幢12楼。法定代表人汤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雷,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张兴梁与汤朝阳、周恒玲、戴忠福、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汤朝阳欠张兴梁人民币476.5万元,利息15.252万元,戴忠福、周恒玲、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雷对汤朝阳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权利人张兴梁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汤朝阳向张兴梁自动履行了30万元,本院扣划汤朝阳、周恒玲银行存款200483.69元交付张兴梁,并拍卖了汤雷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28号西堤国际城第伍区2幢二单元1405室建筑面积101.04平方米的房地产,以其拍卖所得241万扣除执行费51856元之后的2358144元偿还债务。并对被执行人汤朝阳、周恒玲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盛世公馆1230、1232、1234、1235、1236室合计建筑面积236.96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张兴梁以第三次流拍价2149760元接受上述房地产以抵偿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正在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昌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