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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长桂与姚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高长桂,姚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76号申请人执行人高长桂。被申请执行人姚长华。申请人高长桂与被执行人姚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高长桂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东执字第1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鹏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