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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梅,李拯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57号原告苏梅。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拯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婕,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梅与被告李拯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梅的委托代理人王思、被告李拯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财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16时30分许,在闵行区XXXXXXX住宅小区之内,被告李拯民驾驶沪JAXX**轿车行驶过程中将原告饲养的家犬撞死,交警部门未对责任作出认定。原告认为,被告李拯民在居民小区内驾驶车辆速度过快,且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购买犬只损失5,000元、2007年至2014年的办证损失5,960元、2012年5月9日至5月14日的医疗费损失9,365元、饲养犬只的费用损失(饲料、洗澡、剪毛)12,713.50元,共计33,038元。被告李拯民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没有栓狗绳,导致小狗在小区内乱窜,而被告在小区内正常行驶,也未超过规定车速,因此原告应对宠物狗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需承担责任。被告太保财险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事发路段属于小区道路,不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道路”,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都不在被告太保财险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之内,被告太保财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16时30分许,在闵行区XXXXXXX内,被告李拯民驾驶沪JAXX**车辆不慎撞击了原告饲养的宠物狗,事故导致犬只死亡,交警部门对责任未作认定,对事故的赔偿问题也调解未果。另查明,事故中死亡的犬只出生时间为2001年1月1日,品种为西部高地梗。再查明,沪JAXX**车辆事故发生时在被告太保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犬只详细信息表、闵行区宠物协会证明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责任人按责任分担。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犬只购买损失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但是应考虑犬只的年龄、同品种犬只市场价格等,同时,本院也考虑到宠物狗不同于普通的物,价值也不能简单的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酌定该项损失为1,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犬只死亡前已经支付的饲养费用、医疗费、办证费用等,本院认为,属于饲养动物过程中必然需要支出的费用,并非属于原告因本起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原告的损失低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应由被告太保财险全额承担,被告太保财险称因事故发生在小区内而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梅1,000元;二、驳回原告苏梅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苏梅负担288元,被告李拯民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会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