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雨馨申请执行刘跃忠、刘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馨,刘跃忠,刘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刘雨馨,女。被执行人刘跃忠,男。被执行人刘永禄,男。申请执行人刘雨馨诉被执行人刘跃忠、刘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雨馨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耿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