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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蒲开云与刘洪英、张成文、郭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67号原告蒲开云,男,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刘洪英,女,汉族,1933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张成文,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郭瑜,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开云诉被告刘洪英、张成文、郭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开云于2015年1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刘洪英、张成文、郭瑜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9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蒲显军、叶思琼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蒲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洪英、张成文、郭瑜的财产在价值19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案外人蒲显军、叶思琼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