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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文飞与蔡志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光,徐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振钊、周柳青,均系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飞,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蔡志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