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7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良,行长。被执行人王静,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39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静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魏鑫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