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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庆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和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2213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福审 判 员  王亚军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