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某某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刘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2号原告甘肃某某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责人马晓俊,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艳婷,系甘肃某某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员工。被告刘军,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系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原告甘肃某某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人刘军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肃炬龙置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