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廖建平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平,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平。被执行人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12号。法定代表人:运林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廖建平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建平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90元,现拟将执行款2990元退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