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星海旺座B1层-2室。法定代表人刘品昌,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86号。法定代表人郝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裁定,以其未与哈尔滨市麦凯乐国际公寓的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天地物业公司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其从未签订此合同,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为依据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佳和物业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合同履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新天地物业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佳和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佳和物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李彦茹代理审判员 孟朋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