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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鱼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程某。被告:韩某。原告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份双方举办结婚仪式,2001年2月16日生一女韩某甲,2007年12月11日生一子韩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份双方举办结婚仪式,2001年2月16日生一女韩某甲,2007年12月11日生一子韩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告抚养女儿韩某甲,被告抚养儿子韩某乙,抚养费各自负担。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六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已经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要注意沟通方式,坦诚相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以对家庭、孩子负责任的心态,积极的面对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并非不能维持。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法泉审 判 员  夏姗姗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