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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何明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1号原告:何明。委托代理人:苏建峰,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5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该局局长。原告何明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涉案争议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案件争议已不存在,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树成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轶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