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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永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交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孙鑫,山西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故意,且有自首情节、积极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杨淑红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