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彦、王凤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15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爱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彦。被告王凤明。被告李广明。被告顾学明。本院在审理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王凤明、李广明、顾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臧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