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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彦、王凤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15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爱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彦。被告王凤明。被告李广明。被告顾学明。本院在审理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王凤明、李广明、顾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臧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