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贵,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美龙,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62元,由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谢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远玉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