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余毛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毛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余毛子,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经理。申请执行人余毛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