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玉江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87号罪犯刘玉江,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五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济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鲁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二月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六年、二〇〇八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刘玉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玉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监狱对罪犯刘玉江提请减刑的意见并无不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