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荣。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军兆,经理。原告王晓荣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荣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借款本金55788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