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行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河平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海港城大酒楼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河平,厦门市海港城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苏河平,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海港城大酒楼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环岛路310号2-3号楼。法定代表人,洪诗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4)0689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海港城大酒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