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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巩义市众合金田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现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义市众合金田建材有限公司,刘现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2号原告巩义市众合金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现夫,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巩义市众合金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现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分歧意见较大,致该案件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文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