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监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于如何寻衅滋事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59号于如何:你为自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3)徐刑终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证实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间,你在邳州市炮车镇桃园村汤庄桥头等地,随意殴打、辱骂秦凤强、侯尤海、于学菊、马新启、于如敢、王志萍等人,并将于如敢、王志萍殴打致轻微伤。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你所实施的上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和犯罪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无不当。你申诉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认定你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不仅有你本人的供述,而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说明、邳州市公安局对被害人于如敢、王志萍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印证。你本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当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罪的证据业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在申诉期间,虽然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的复印件,但该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你有罪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申诉提出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申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均被已查明的事实所否定。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并在法定刑内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本案审判程序亦无违法之处。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