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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何永平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平,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白溪社区车碗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81号原告:何永平,女,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7-0。法定代表人:李勤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白溪社区车碗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白溪社区。负责人:王兴华,组长。原告何永平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支付青苗费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白溪社区车碗居民小组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永平及委托代理人吴文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和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白溪社区车碗居民小组的负责人王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永平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斌人民陪审员  漆 利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