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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余国标、游彩霞、余荣亮、劳展明、何淑仪、刘键旋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余国标,游彩霞,余荣亮,劳展明,何淑仪,刘键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3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国标,男,汉族。被执行人游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余荣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劳展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淑仪,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键旋,女,汉族。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余国标、游彩霞、余荣亮、劳展明、何淑仪、刘键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垫付款19773400.88元及罚息(从2014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余国标、游彩霞、余荣亮、劳展明、何淑仪、刘键旋对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度3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48930元。因诉佛山市得盈丰贸易有限公司、余国标、游彩霞、余荣亮、劳展明、何淑仪、刘键旋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委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