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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时某,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董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时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时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黎审 判 员  李美艳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