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时某,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董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时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时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黎审 判 员 李美艳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