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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爱明与王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胡爱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升,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胡爱明与王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升已外出务工,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