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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韩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振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