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夏玉芳与靳晓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玉芳,靳晓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玉芳,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晓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诉人夏玉芳因与被上诉人靳晓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过程中,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向夏玉芳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交费期限已届满,夏玉芳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玉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 永代理审判员 何 昕代理审判员 牛玉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