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选与被告谢毅力、被告陕西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选,谢毅力,陕西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07号原告王军选,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毅力,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法定代理人刘友团,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军选与被告谢毅力、被告陕西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军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