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汤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离婚问题已达成谅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