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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汤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离婚问题已达成谅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