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郑巍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郑巍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109号申请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巍华。申请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巍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称:郑巍华自2013年6月入职以来,不存在加班事实,且郑巍华未能证明加班事实,亦未能证明加班时间,仲裁机关在未审查加班时间的前提下贸然认定双方存在加班事实并裁决支付加班费认定事实错误。仲裁机关认定扣除工作服费用70元无依据。请求撤销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64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郑巍华承担。经审理查明:郑巍华因不服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64号仲裁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的,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郑巍华因不服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6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