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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郑建设,禹城市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建设,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禹城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设、禹城市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