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2011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9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庵X镇庵凤路古井桥附近经营一“成人用品”店,将其事先从同案人处获取的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硬到底”、“虎虎生威”等品牌的产品作为“性药品”销售。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成人用品”店查扣“硬到底”、“虎虎生威”等15个品牌的产品共31瓶、盒,并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回审查。经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硬到底”、“虎虎生威”、“金汉子”、“黑金刚”、“德国黑蚂蚁”、“金功夫”、“阴茎增大丸”、“藏药金伟哥”、“蚁力神”、“壮阳回春丹”、“野狼增大丸”、“强效伟哥”、“老中医”、“持久战神”、“美国持久王”等15种产品应认定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认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及相关书证、物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营利而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人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预交人民币1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元从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抵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燕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乔